国家是一个大家的概念,它属于全体公民,国家管理权利也是属于全体公民。每一位公民都拥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这权利表现为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每一位公民可以选举自己,或选举自己的委托人,或选举自己信赖的政党,经过多数票当选后,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管理。公民有权选举国家管理者,有权监督国家管理者,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国家管理者,公民的这些权利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的。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国家管理需要规矩,这些规矩,就是国家管理原则。
一、 宪法原则
宪法就是国家管理的最大的规矩。宪法规定了什么呢?宪法规定了国家管理所及的领土、领空、领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和人口资源,规定了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每一个社会团体(政党)的行为准则,规定了国家管理机构及其成员的构成和其产生、运作、监督、罢免、重置的程序,规定了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国防的外交的各项制度。将上述内容用文字的形式,通过立法程序,形成法律文件,成为所有民族、所有政党、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规矩,这就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它的普通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任何个人、任何社会团体、任何管理部门都必须服从宪法。因此,宪法实际上起到了国家管理最高组织者的作用。
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但宪法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还存在许多隐忧。比如宪法本身的内容,如果是一部民主的宪法,反映法治精神的宪法,那当然可以起到国家管理最高组织者的作用;如果不是一部民主的宪法,而是一部专制主义的宪法,反映人治精神的宪法,那么不但起不到国家管理最高组织者的作用,还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成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加之发展中国家本身的法治不健全,宪法条文得不到实施,法律往往成为摆设。这样,也削弱了宪法的作用。比如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权更替,往往不是依照法律程序公开的和平的交接,而是采用非公开非和平方式交接,宪法成了一纸空文。因此,作为一个正在由人治国家走向法治国家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不仅需要一部反映民主和法治的宪法,我们还需要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还需建立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让每一个公民明白宪法的重要性,并主动地参与国家的管理,在争取自身权益的同时,维护宪法的尊严,与违宪的行为作斗争。
宪法原则让大家明白国家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体公民,其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其义务是受法律规范的,其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各项社会事业都是在法律的规范指引下有序进行的。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为完善的法律而彰显,人民的生活因为完善的法律而安居乐业,国家的发展因为完善的法律而得以持续。
民主原则
民主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团体决策程序。民主,从字面上理解,是民作主的意思。但民是如何作主的呢?民是通过选举自己或自己的委托人或自己所信赖的政党,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团体决策程序”,多数当选后,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直接作主的是极少数人,大多数人是间接作主,是通过选举程序委托他人作主。这时民主的含义已经脱离了字面的含义,这时的“民”不再是全体选民,而是一个“多数”的概念,这时的“主”不是作主,而是作“决定”,比如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决定谁来当市长,决定谁来当国家主席,民主就由民作主的字面意思变成了多数决定的程序。民主不再是抽象的笼统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字面解释,而是一种国家管理的决策程序,人民的意愿通过这样的程序得以表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了民作主。
“少数服从多数的团体决策程序”,被广泛运用于企业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国家管理过程中。在管理过程中,每个人的意愿是不同的,每个人的主张是有分歧的,我们只能采纳多数人的意愿和主张,特别在一些重大事件面临抉择时,都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团体决策程序来作出决定。多数决定并不代表全体的意见,但在多数决定得出结果之前,全体已经接受这种程序,并接受这种程序得出的任何结果。虽然多数决定并不能避免犯错,但在犯错之后随时可以纠正错误,当人们发现原来的决定错了的时候,原来的少数就变成了多数,就可以重新通过多数决定来修正错误。
民主,使执政党的执政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先说合法性。我们知道,一个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一个人或一个政党要想领导一个国家,一定要取得执政的合法性。执政的合法性必须经过民主的程序,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团体决策程序”,由多数选民来决定哪个政党执政,由多数选民来决定谁担任国家领导人。经过多数决产生的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才具有合法性和公信力,否则,难以服众。再说合理性。在国家管理过程中,你即使取得了执政的合法性,并担任了各级政府的领导人,当你行使执政权力的时候,当你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你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团体决策程序”,才能使你的决策离真理最近,才能达到人们常说的“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才能体现执政的合理性。民主,虽然不能避免犯错误,但可以随时纠正错误。比如,当多数人选出的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执政表现违法的时候,当执政效果让多数人不满意的时候,人们还可以通过民主的程序,罢免和重新选举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
民主原则让大家明白人民是最大的。民主的多数决提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让原本空洞的民主变成了实在的民主。每个公民手中的选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团体决策程序,让人民真正地参与到国家管理的过程中来,人民的意愿有了充分表达的机会。
民主原则也让国家管理者明白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管理者应该明白,公民的民主权利,不是国家管理者给的,不是某个政党给的,而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无需他人赐给,无需争取,原本就应该有的,从辛亥革命推翻皇帝时就应该有的。国家管理者应该明白,权力不是天下掉下来的,是人民赋予的,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时候,就要遵守对选民的承诺,就要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力,而不是说的比唱的好听,将人民的民主权利架空。在我们国家,虽然民主仍处于羞羞答答姗姗来迟的阶段,但不管怎么样,民主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民主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民主的原则,在国家管理过程中,在国家管理模式创新过程中,必将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三、 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的受宪法约束的分权管理分权监督分权裁决的国家管理形式。从字面上理解,法是法律,治是管理,法治就是依法管理。再延伸理解,法治与人治是相对而言的,法治是法为大,人治是人为大;法为大则是法律对人的有效约束,人为大则是人凌架于法律之上;人凌架于法律之上,则是人说了算,法律成为摆设;法律成为摆设,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说白了,要实现法治,就一定要让法律比人大。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如何才能约束制定法律的人呢?国家管理是需要权威的,各级政府的领导人在当地是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拥有最高权力的人谁能对他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呢?是靠舆论监督制约吗?显然是靠不住的,无权的人是不可能对有权的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的,只有权力才能监督权力和制约权力。因此,要实现法治,要实现法比人大,就必须实行分权管理、分权监督、分权裁决,一权三分,或者说三权分立。具有行政权的人,没有立法权和司法权;具有立法权的人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具有司法权的人没有行政权和立法权。通过宪法的规定让权力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使三者都遵守权力的游戏规则——法,法比三者的权力都大,法比权大,就是法治。人民的意愿形诸文字就变成法,以法来制权,就达到了法治的目的,这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的受宪法和法律约束的分权管理、分权监督、分权裁决的国家管理形式。简单地说有分权就有法治,没有分权就没有法治。独立的管理,独立的监督,独立的裁决,不为权力所干预,不为人言所左右,不为假象所欺蒙,才能出绩效,才能彰显公平和正义,人民的意愿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民的利益才有保障。比如媒体报道贵州锦平县圭叶村一个公章分五瓣,就是一种分权管理,就是一种权力的互相制约,就是一种法治的表现。
法治原则让大家明白在国家管理过程中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管理有效监督有效裁决,如何才能实现社会公正。
国家管理三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宪法是国家管理的最高组织者,民主是公民参与管理的有效途径,法治是保证国家管理者不负人民的委托。宪法规定了民主与法治的形式,在民主基础上建立法治,在法治作用下保障民主。宪法是旗帜,民主是途径,法治是目的,共同构筑现代国家应有的政治文明。
(《位卑未敢忘忧国系列》之四)

国家管理三原则
lhym
发表于 2009-07-18 09:55:23 普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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