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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势在必行

白胡子青年

发表于 2009-07-03 10:06:47   凤凰锐评

网络近年发展极快,但相应法律却远远滞后于现况,这与一直牢抓’宣传’不放松的相应机关的一贯手法不相符,当然这与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低能’无关。是否因为有关’公仆’数量太少的原因呢?那就再扩招一批公务员吧,反正’不差钱’。
  
  我国网站有官办、民办,官办网站则以宣传’和谐’为首要任务,至于民办网站以点击数赚钱、但同时又要不脱离’和谐’主题。因此可见,由于国家是’有特色’的国家,所以国内网络管理也有别于其他国家的网络管理,有个过期得发霉的口号’政治挂帅’,用在我国网络管理上倒是名符其实。本来应该是’我的地盘我作主’,现在却是’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国家主管部门严加看管的’虚拟世界’的’审查所’。与其他国家的’虚拟世界’相比,是何等的荒谬、可笑、甚至是恐怖。但如’一分而二’地看,却是另一种风景。
  
  比如,在毒奶粉事件刚在网上爆光初,有网友揭露毒奶粉生产企业用金钱收买了某知名网站,但有关部门却不理不睬,开了新型行贿收贿行为不了了之的先例。至使如此犯罪行为愈演愈烈。再如;在某新贵的歹事被某网站暴露后,此人居然在网上放言;要网站删除揭黑文章,果然某知名网站再不见与此人有关的帖子了。说起来,这些网站是民办网站,但谁都知道它们拥有官方背景。那么,官方网站又是如何行事的呢?
  
  按照一般规律来说,官办网站应该是学、用法律最严谨的典范,也应符合’实事求是’的传统品德。但由于相应法律的缺失,使部分官方网站在利益[经济和政治]面前,低下了应该’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一级国家政府代言人高昂的头颅,而沦落’为富而不仁’的法人和有势而无耻的政治权贵们的裆下之物。比如;烈女杀凶案在地方官办网站上的报道是几易结论,这倒不是行文严肃、严谨与否的问题,而是看风使舵的表现、是政治形势的’应制之文’。幸亏,由于千万正义网友们齐声呐喊,上层也顺应民意,才有个’带罪释放’的判决。很难想象,如果没有这惊天动地的声浪,那名弱女子有何等结局。但,最近发生在同省异地的、由官方认定的所谓’自杀案’,却在官网和民网上均难看到相关帖子,这与烈女杀凶案形成鲜明的对比。明白人都知道这是官方网管封圈删帖、阻塞言路的非法行为的结果。须知,为一具尸体,数万民众和十数辆军用车、数千名武装士兵,对峙、甚至对垒八十多小时的群体事件,所暴露出的官民冲突巳发展到何种严重地步。作为最迅速、受众最广大的国内网络,却是反常地冷清。倒是国外媒体,透过铁幕的缝隙,使真相出现在众多网民的面前。这是真实的必然表现,这也是先进生产力的胜利,纵使黑手巨似如来之掌,也是枉然。此案虽以极端荒诞的说辞和采用极端卑劣的手段收了场[和瓮安事件如出一辙],其政治缘由暂且不论,但它反映当下对网络管理的原始和低效,已到了立法明证、刻不容缓的地步了。石首案和瓮安案相似之处是;官网均认定两人都是’厌世’而’自杀’,至于为何’厌世’,官网则无言。下情不能上达、上意亦不能据实情而决断,上下脱节,妄吏和污臣弄权,国将如何为爱民、民又将如何拥国?
  
  如说石首和瓮安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那么,经济发达地区的官网又如何呢?比如;在近代史一直站在思想新潮流前沿的某官网,就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明例。在其地方论坛上的置顶帖、精华帖中已鲜见立意新颖、思想深刻的文章,多的是小批评、大摆功的所谓’建言’,甚至是连篇谀词,不知文人风骨何在?’文以载道’到该处变成’文以载功’。再比如;对最近的在建楼自倒事件,官网却是避重就轻、归罪之于什么’施工不当’、而对幕后的官商身份、以至于官黑勾结的事实却是’顾左右而言它’。如此屁护贪官污吏和不法奸商,还算是人民喉舌,正义代言吗?为什么官网能如此肆意妄为,对自身行为从不检点,而对不合心意的网民言论粗暴删帖、甚至封圈?一句话,无法可依至使其无法无天。
  
  说起立法,我国第一大法就是宪法,其他法律均要符合宪法要义,明知而故意违法就是犯罪行为。特别是对利用公权力而故犯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必须严惩不贷,唯此才能刹住颠倒黑白、反置是非、保护贪黑勾结、打击正义之士的歪风邪气,使网络成为实现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沿阵地。而在当下国内任何网站都有先注册、再发言的程序,而要注册必须同意该网站的’禁止内容’的规定,浏览各网站大约有十几致二十几条,其中大多充斥’危害、损害、破坏、煽动’等词条,如有违者,网站则有权如何、如何。真把自己放在救世主的位置上,而网民不过是’群氓’而已。没有病人,何来医生;没有顾客,再大的百货公司也只好关门。而没有网民的参予,网站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网民和网站,本来就是互相依存的平等关系,计划经济时代养成的思维习惯为什么不能’与时俱进’呢?难道网站对网民有种种要求,而不能有自律的条例吗?
  
  网络立法,依据的当然是宪法。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任何网站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而网民则是’文责自负’,如违反法律,应由司法处理,与网站何干?
  
  尊重事实、尊重知识,是执政党一贯提倡的工作作风。而凭自已的喜或恶,任意强奸民意、歪曲事实,则有悖民心、党性,更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而追究之责,应由相关主管机关和检察机关担当,因为这是国家机关的官方网站。
  
  由此可见,对发展速度一日千里的网络立法,已到了势在必行的紧迫程度了。戏套一句名言;这块阵地无产阶级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就要去占领。
  
  [因’社会.人文’板块是各网站的主要板块,本文也就涉及于此较多。对其余板块的看法有机会再请教网友。]
  

已经有 9 人发表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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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友

发表于 2009-07-03 11:16:17

一切反华、反人民,造谣、乱编、污蔑、暗枪、偷换、丑化国家领导者的帖子,必须予以追究。

凤凰网友

发表于 2009-07-03 11:17:16

勾结境外反华势力,造谣、污蔑、丑化中国领导人的民族败类,必须予以追究。

凤凰网友

发表于 2009-07-03 11:17:56

对互联网上反华,丑化中国的各种宣传,必须予以追究。

凤凰网友

发表于 2009-07-03 14:26:40


金猴奋起千钧棒,玉宇澄清万里埃。
今日欢呼孙大圣,只缘妖雾又重来。

凤凰网友

发表于 2009-07-03 14:26:54

国家召开了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会议,强调要把互联网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对外宣传的新渠道,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发展之路。

凤凰网友

发表于 2009-07-03 14:27:08

净化网络文化,唱响社会主义主旋律。

凤凰网友

发表于 2009-07-03 14:27:19

中国的互联网这块阵地,绝不能成为国内外反华分子的桥头堡。

凤凰网友

发表于 2009-07-03 14:27:33

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需要。
采取坚决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反华叫嚣在网络上横行的局面。

白胡子青年

发表于 2009-07-03 15:23:51

家乡俗语;冬瓜缠在茄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