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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期待!!!!

郑梅子20080808

发表于 2009-06-21 23:16:22   其实是gay..

原告:郑梅子,女,汉族,1978年9月10生,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街太阳八九点小区,9号楼2单101室。联系电话:13932760028,13012038656
被告: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维明路14号
邮政编码:061000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行为违法。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22日,原告及其家人在河北省献县陌南镇四合二分村遭到三名歹徒抢劫。案发后,由于公安机关不作为,犯罪分子一直没能被全不抓获(其中犯罪嫌疑人梁站博是公安机关故意放走的,至今在逃),且本案存在定性错误,公安机关认为三名歹徒是故意伤害,而并非抢劫。原告将该案的相关情况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08年8月11日,被告以奥运安保需要为由,以办培训班的名义,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将原告非法拘禁于沧州市十三化建宾馆,并没收了原告的手机等通讯设备。
拘禁期限自2008年8月11日至8月26日。原告因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曾一度昏迷。原告被拘禁期间,无法与外界联系,家人也不知道其下落。原告的丈夫四处寻找未果,被告为防止原告丈夫上访,联系沧州市新华分局将原告的丈夫行政(司法)拘留(审查)。拘留期限自2008年8月15日至8月25日。
2008年9月11日,原告因联系业务到北京出差。被告将原告从北京强行带回沧州市,并再次将原告非法拘禁于沧州市十三化建宾馆,同时没收了原告的手机等通讯设备。拘禁期限自2008年9月16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没有按时向原告提供食物,原告因无法承受巨大的精神刺激和虐待,多次割腕自杀。原告被非法拘禁期间正值中秋节,因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无法进行正常的业务联系,致使大批货物积压,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流失了大批客户。
被告对原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作法,原告表示不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被告在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将原告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没收,限制了原告的通信自由。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非法限制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
1, 《新华区培训班日至》
2,市拘字(08)326号沧州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由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2008年8月25日作出。
3,原告被非法拘禁时的照片。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郑梅子
2008年10月8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受害人的联系电话:13932760028
2证据一份:

法院何时才给予立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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