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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门”事件:公民的界限与法治的困境

丁咚

发表于 2009-06-08 17:39:05   军情观察

“手机门”事件近日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名叫“豆包家的小正太”的网友最先在江苏化龙巷论坛上发表了《苏州惊现手机门事件,女局长短信显暧昧——想你吻你(组图详解)》一帖。令人惊讶的是,该贴作者以一个侦探的专业水准,披露了帖子的主人公——张家港市某局女副局长的详细信息,其中剪贴了女局长的照片,对她身上的衣服、首饰、挎包及其价值进行了细致描述,甚至连机主说过的话,购置的价值不菲、正待豪华装修的别墅,利用职权和关系谋取私利,私生活不检点,乃至通过不正当关系进入公务员行列等等,均言之凿凿,似亲眼所见,亲耳所闻。
该贴包含了诸多颇能吸引公众眼球的元素,譬如美女局长、暧昧私情、涉嫌腐败、经历可疑,如果剪裁得当,足可撰述一部畅销小说。因此贴子一经上网,即成网络宠儿,引来无数关注,各种人肉搜索也粉墨登场,顷刻之间该女天下皆知。笔者以为,虽然作者自称无意中拾到手机,同样无意中了解到上述信息;但作者的谎言显然未经大脑过滤,故而粗糙得令所有具备正常思维的人均不会相信。公众根据常识,宁愿相信,该贴的披露是经过精心预谋的,该文的内容除非一个知情者和有所图谋者,否则不可能进行如此精细入微的描述。
笔者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无从考证,也无意进行探究。倒是此次事件背后所暴露的时代的病症,值得公众关注,因为这关乎到你、我、他,关乎到生存于此世界的所有公民。作为一个公民,帖子的主角——某局副局长的隐私未经法律的渠道被公之于众,并迅速变成一个公共事件。人们往往留意于事件的表面以及它的若干细节,尤其是一些能刺激人感官的某些内容,却不能发现事情错误的一面。如果任由此种风气——对个人隐私的窥探——蔓延下去,在这件事上,王某受到了侵害,在下一次的某件事上,受害的可能就是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谁知道呢,如果窥探隐私和私人调查成为一些人的惯性和嗜好,就不能保证我们所有人免于其害!对整个社会来说,动辄对他人隐私和利益进行冒犯,就会超越公民个体违法行为的危险性。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热情大大增进,公民意识随着时代的跃进而渐入人心。这是社会进步的表征,也是更加澄明世界的保证。但此次“手机门”事件所折射的对个人隐私的不正当了解和处置方式,超越了一个公民权利的界限,而且在当今时代,这绝非一个个案,而是社会上诸多日益严重的公民滥权的最新例子。从帖子内容来看,里面有一些机主暧昧调情之语;有一些个人奢华生活的细节描述;有一些涉嫌腐败和违法的指控;甚至还传出她的漂亮照片,却有煽情蛊惑人心的嫌疑。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涉及她个人的事项诸如生活奢靡、缺乏检点,无涉他人,而窥探其隐私,严格来说有违道德。至于对机主违法事项的披露,显然也不是作者权限范围之内的事,何况其真实性尚无法确证,即使得到确证,也应当在法律的范畴内,严肃地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揭露。约翰·密尔说过,“在反对公众干涉纯粹私人行为的一切论据当中还有最有力的一点,那就是说,如果公众真去干涉,多数的情况是它作了错的干涉,干涉错了地方。”
约翰·密尔还说过,“有很多人把他们所厌恶的任何行为看作对自己的一种伤害,愤恨它好像它对于他们的情感是一种暴行。”一些人滥用了自由,利用网络监管因技术难度而有所缺失,在新兴的网络媒体上无所顾忌、大放厥词,挑战公民权利的界限,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此举说到底是网络形式的暴力,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对全体公民利益的冒犯。因为如果这样的事例越来越多的话,就会为公权加强网络监管提供口实,促使公权竭尽可能去研究对付网络言论的办法和举措,有朝一日,当技术足够成熟,网络就会成为和传统媒体一样接受公权审查的对象。众所周知,在此种情况下,公众将会连带着失去一些正当的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公民如果超越自己的界限行事,如果以自己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而对他人的隐私和利益造成冒犯,那么受害的将不仅仅是某个人,而是全体公民。
虽然该贴作者对公民隐私的处理,“ 作了错的干涉,干涉错了地方”,但也不排除其反映情况真实的可能性;虽然私人报复是作者可能的动机之一,但也不排除作者出于社会公义揭露社会弊病。在这种情况下,他必对事情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甚至有可能就是机主的身边人。那么,就作者所描述的情况看,足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进行举报,以求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处。但作者没有这么做,而是通过网络这一大众传媒以传播小道消息的形式进行揭发。究其原因,无非两个。一是不想暴露自己,这从作者匿名发帖可以看出来。二是对公权丧失信心,不相信法律能够解决问题。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当法律对全体公民不能一视同仁时,公民该当何为?法律本身是公平、公正的,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也是宪法规定的人权。但在实践层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的情况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官员之间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关系网,成为垄断地方公权力的势力,公权演变为私权,公民个人利益无法保障,而其成员的违法之举自然也会受到保护。帖子的作者,是不是面临这样的困境?这个困境实际也是法治的困境。可以想象,如果该贴作者向机主的保护人提出对机主的指控,甚至只是隐秘地举报,那么又有谁可以保证举报人的信息不被公开?又有谁来保护举报人的利益而使其免受地方势力的打击报复(在这方面有太多的教训)?当法律成为部分公民的私有物,法律不再有效,公民没有义务冒着身家性命的危险做这样的事。鼓励公民舍身为大家,不是一个健全而理性的社会应有的风范。
此种情形,公民只能无动于衷,抑或消沉度日?这是个两难的选择,两难的考验:法律失去公共效用,私权又不能滥用。这对所有人都是一个痛苦的折磨。“个人有些行动会有害于他人,或对他人的福利缺乏应有的考虑,可是又不到违犯其任何既得权利的程度。这时,犯者便应当受到舆论的惩罚,虽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发贴的作者显然已经对机主的“福利”有欠考虑,但又没有违犯其作为公民的既得权利,因此虽然他的行为不道德,却不违法,只应受到舆论的谴责。而如果机主的行为属实,那么她已经违犯法律。“在这一情事中,他是我们法庭前的一个犯人,我们不仅受有使命要坐下来对他审判,而且还要在这种或那种形态下起而执行我们自己的判决书。”对于违法者,不仅应当受到道德的舆论的惩罚,而且应当接受法律的惩处。就是说,我们不应当鼓励公民采取此种手段,公开涉嫌犯罪者的隐私——即使是罪犯也应当享有自己的隐私权。但在投告无门的情况下,选择一个合适的途径,譬如网络,引起公众的关注,以求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只能说,此举不甚光彩,却可以被舆论宽容。如果在法律渠道尚未尝试、仅仅出于私心或者报复或者嫉妒,而对他人的隐私肆意地暴露,则不仅阴暗丑陋,而且应到受到舆论道德上的谴责,并被公众所唾弃。
注:凡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来自约翰·密尔的《论自由》。
文章来自:丁咚的博客http://blog.ifeng.com/1979019.html,欢迎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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