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和嫖娼到底违不违法?
刘世萍
发表于 2008-06-07 18:28:50
>>> 返回文化先锋入夜,神州大地,华灯初上,吃饱了饭的男人们,开始在大街上用他们那几乎快瞪出眼眶的眼球,四处扫视着穿得花花绿绿到处招摇的女人们来!在红灯区,可以看到男人们和女人们在树底下窃窃地讨价还价,有成交后立即去“办事”的,也有嫌价钱太贵而拂袖离去的!
高一档次的是酒店,或是沐浴中心,洗脚屋等,你只要坐在那里,有人会给你端来热茶,递烟点火,然后妓头们一挥手,一队年轻的,浓装艳抹的女子冉冉而入,一个接一个搔手弄姿自我介绍起来;看到嫖客们不太满意时,那妓头又一挥手,这些面带不快的女人们出去后,又换了一队更高质量的年轻女子进来,期间,那妓头还不时象宠物市场卖弄即将出手的宠物般,将一个个年轻女子的衣服掳起,露出里面雪白的乳房向嫖客们介绍起来:很年轻的,都是小姑娘,你看看她们的乳房,长的多结实,多饱满,过来摸摸,我没有骗你们的!
也有些场合干脆就在大街上找个店铺,象金鱼缸一样展示着自己的“货物”来!
男人们似乎满意了,而女人们也似乎满意了,一切都很正常,一切都在正常中进行!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些现象似乎已经合法化,甚至已经成为一大产业!在广东东莞市,政府还特意派出工作人员到这些场合去传授避孕知识,和防艾知识,甚至还办起了培训班!在江西宜春市政府招待所会议室,嫖客们可以
透过玻璃墙瞪大眼睛在几百个年轻漂亮女子里挑选着中意的嫖宿伙伴,也引得邻市萍乡的嫖客们奔走传说,争相前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似乎已成一纸空文!如果是空文那还不如把这条删除!倒可以避免吓着那些想嫖娼却又怕抓的色男人们来!
如果说这是时代的发展,这些是必然的产物,那何不试着立法保障?让其良性发展?一来不会有个别公安人员以权谋私:对没有收取到好处的卖淫场所拿着法律的条文加以打击!二来更大可能的保障卖淫女合法权益:卖淫女当受到性侵害时,往往没有同情者,或是保障者!每一年卖淫女因为因与嫖客发生嫖资纠纷,或是争风吃醋等、而被嫖客们伤害致死的案件不计其数!
希望统治阶层可以重视如此问题!
假如到了人尽可夫,人皆其妻的那一天,那不应了夫子所言:人与禽兽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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