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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不能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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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5-01 11: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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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书

我们是化州市国家税务局的合同工,分别于一九八四年或一九九一年等被单位招收为合同工,在单位主要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在工作期间,分别于一九九三年五月至一九九五年七月参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学习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发给《岗位培训证书》持证上岗,并分别被任命为稽核员、办事员和征收等职务。在工作上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按照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并能依法行政,多人多次被评为优秀专管员、先进工作者和积极分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二OO五年时化州国税局为我们从一九九五年一月始补买社会保险,并形成(2005)第6号《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的文件。按文件精神,为了解决国税局资金困难的情况,实行由局和个人分别负担出资的办法进行补买社保,但要个人全部出资购买,然后由局用四年时间,按个人所交的社保费中要局负担的部分每年发放25%回给个人,时间从二OO六年元旦起执行。故此,造成个别如林秀萍等申请人因家庭困难故无法全部拿钱出来购买,而造成购买社保的不全,此为国税局的过错。多收的社保滞纳金应当退还。据此文件精神,我们在化州国税局工作至少也要到2010年1月1日合同才终止,化州国税局现在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我们与化州国税局订立合同的时间均是每年过完农历新年上班之后,一般在新历的二月或三月初,由国税局拿来空白合同表给我们签订,且在签订时,均要求我们签上姓名即可,不用写内容和日期。在1995年至2005年11年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在2005年局用我们的款为我们购买社保后,在2006年过完农历新年后,化州市国税局还叫我们按上述做法一次过签订了1995年至2006年共12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过完春节上班后大约是3月份化州国税局也是按以上所说的做法叫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据此,我们的合同期限应该是到每年的二月或三月份止的,不可能是每年的十二月份止。而在二OO七年十二月时,化州国税局却根据《茂名市国税局系统临时工全员转换派遣用工模式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我们发出“通知”,胁迫要我们在12月21日十二时前与化州市诚创劳务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务派遣的“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我们认为我们都是在主要岗位上进行工作,转换劳务派遣是违法的,于是我们在接通知的第二天,即十二月二十日便书面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后来,我们怕他们不承认收到我们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再次联名通过特快专递寄给该局的法人代表邱土生局长收。请求从二00八年元旦起与化州国税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意与诚创公司签订转劳务派遣合同。
而化州国税局却又于同月二十五日再次向我们发出通知书,若我们于同月二十七日十二时前不与诚创公司订合同的,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结果有的合同工被逼与诚创公司签订了合同,有些于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订了合同拿去便被拒收,甚至如林秀萍十二月二十五日因病打电话给主管领导朱亚德、钟诚请假,治疗期间二十八日打电话给邱局长、曾组长等领导要求与诚创公司订合同而拒收。故此,如黄秀容、何小莲等被迫领遣散费后。这笔钱应视为我因资金困难,需要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及因我们认为该局做法不合理,我急需这笔钱做路费去上访及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的费用。还有我们劳动合同是该局有关人员不经我们同意就擅自代我们签名的,这样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取消。对于擅自代我们签名解除我们劳动合同的有关人员已严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这些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从严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精神,“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化州国税局于二00七年十二月给我们发出二次通知,明示续订劳动合同,我们也书面申请,明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化州国税局与我们订立的应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化州国税局强行胁逼我们与诚创公司订立派遣劳务合同是违法和规避2007.12.19广东省的《紧急通知》精神,是极端错误的。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化州国税局胁迫我们、代我们签字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应当撤消。
此外,《劳动合同法》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实施,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两法具有密切的关系,而我们与化州国税局订立的原合同即使是在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的,但中国的法律是没有真空的、是不止停止执行的,旧的废止新的紧接着便是二00八年一月一日《劳动合同法》生效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请求与化州国税局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应当的、合法的,请上级给予支持和监督,促使化州国税务局改正错误做法,与我们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恢复我们原来的工作,并补发(买)我们被迫停职期间的所有工资、社保和其他各种福利,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我们继续为税收事贡献力量,不至于失业,流浪街头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恳求上级有关部门能伸出公正的大手帮下我们弱势的劳动者。别让我们这班默默为国聚财的老黄牛的合理、合法的要求成为乞讨声!!!
投拆人:林秀萍 劳健伟 董波 黄秀容
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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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声音 凤凰锐评

凤凰网友

发表于 2008-07-10 12:16:30

希望在明天!支持

chengyi6612

发表于 2008-07-22 11: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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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yi6612

发表于 2008-07-22 1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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