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一:某警察在执行某某行动中光荣负伤(被歹徒刺中右肩,一个月后康复出院),被某省公安机关授予“人民好警察”称号,奖励8万元人民币。
报道二:某公民在出差途中见义勇为光荣负伤(被歹徒刺中右大腿,一个月后康复出院),被当地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好公民”奖,奖励2万元人民币。
应该说他们是好警察、好公民,都应该予以表彰。但窃以为:
警察是在执行公务,是在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和责任,制服歹徒是自己责任范围内的事,是在尽职;
而公民是在出差途中,职责是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见义勇为不是自己本职范围内的事,是在尽义。
两者的价值意义不在一个层次上,见义勇为的意义远远大于执行公务。但为什么他们的行为却引出了相反的结果呢?

警察执行公务负伤与公民见义勇为负伤,哪个更有意义?
凤凰网聂高岭
发表于 2008-01-05 13:16:02 中国人的自由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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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feizi66
发表于 2008-01-05 17:15:02
无奈之举。因为你不奖励更没热履行职责了。至于见义勇为,给点钱,算是政府尽到责任了。人比人该死。贪官贪污受贿几千万判死缓,取款机多给十几万也判死缓。人比人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