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国民的三重身份
张凭
现代国家的国民应该有三种身份:一为公民身份;二为职业身份;三为自然人身份。
一、三种身份的含意
1、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为国民政治层面上的身份,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含意:一为享有的权利:享有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最典型如,两个美国记者在朝鲜被困时,美国竟让前总统亲自出面专机越洋前往朝鲜救助,可谓不计成本);成年公民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享有国家福利保障的权利(义务教育,医疗、失业、养老)。二为责任与义务,维护国家安全与尊严,社会正常秩序的责任,依法纳税、服兵役的义务。三为基本的道德素养,尊重他人,为人诚信,待人宽容。
2、职业身份
职业身份为国民经济层面上的身份,指公民从事具体职业形成的身份。按生存方式可以分类为:为全体公民提供服务的公职人员,以资本为谋生方式的有产者,以知识和技能为谋生方式的中产者,以劳动为谋生方式的城镇无产者,既有小块土地资产又可以进城打工的农民。公民的职业身份从社会角度看是稳定的团体,但从个人角度看是变动的。职业既是个人谋生的方式,也是体现个人价值的选择。职业身份形成了人们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的关系,成为人类政治活动重点解决的问题。
3、自然人身份
自然人身份是国民文化层面上的身份,也是国民的基础身份。由国民的人种、民族、信仰差异决定的身份,是个性化的国民身份。因为个性化,也是最为复杂的国民身份,如中国有56个民族;宗教信仰分为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及民族特色的自然神教;政治信仰分为多种党派,以及各种权益联盟组织工会、协会等。
二、三种身份的关系。
1、公民身份的排位
公民身份应为国民的第一身份,这有两层意思: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人种、民族、职业而特殊,凡持有一国国籍,就是该国公民,受该国法律一视同仁的保护,享有同等的权利,应尽同样的责任与义务。二是当其他身分与公民身份冲突时,其他身份只能服从公民身份,如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能因职业、民族、信仰而例外。
公民身份是由国民自然属性中的共性诉求构成的,是国家制定法律的基础。民族之间通常存在着非常大的文化差异,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习俗与信仰,如果都要按照民族的个性来制定国家法律是不现实的。但作为人类总会有一些共同的诉求:如政治权利上的平等诉求,即谁都不愿当二等公民;文化得到尊重的以及自主表达理念的诉求,即谁都不愿意被代表;经济利益不受侵犯的诉求。因此,唯有这种共性诉求才能成为国家法律的基础。这也决定了公民身份应为国民的第一身份。
2、职业身份的排位
职业身份为国民的第二身份。第二身份的意思是,低于公民身份而高于自然身份。低于公民身份,指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在法律面前没有特例,例如,总统作为一种职业虽然重权在握,但违法同样受罚,不能因其职业身份而特殊。高于自然身份,指不论何种民族如果自愿选择了某种职业,必须服从职场规则,不能因民族、信仰而特殊。当职业身份与自然身分发生冲突时,自然身份只能让位于职业身份,例如从事某种需要统一着装的职业时(军人、警察),不能因为民族习惯而例外;公职人员一旦进入岗位,绝对不能再带着民族的、或信仰的、或党派的色彩;再如,就算总统与你同属一个党派,在职场内也不能享有任何特殊。
3、自然人身份的排位
自然人身份为国民的第三身份。由于国家法律、以及职场规则的制定,只可能按国民自然属性中的共性,而无法按照国民自然身份中的个性为基准,否则会立法、定规带来困难。例如,按伊斯兰教规,男人可以多妻,但在中国伊斯兰教不是唯一宗教,因此立法时,只能按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实现一夫一妻,否则就是重婚。例如,按伊斯兰教规,女性穿裤子不穿罩袍有伤风化,绝对不可以,但如果女性在工厂里打工,穿罩袍显然不方便、也不安全,绝对不能上岗。
因此,国民的自然人身份,显然不能高过国民的公民身份与职业身份,即在法律面前,国民只能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在职场内,国民是职员而不是自然人。如果摆不正这种关系,会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引发社会矛盾。如媒体报道,美国白人警察经常对黑人施于歧视性执法,就属于自然人身份高过职业身份的行为。台湾民进党立委在立委会上对执政党提案不分青红皂白的反对,也属于自然人身份高过职业身份的表现。不论白人警察也好,民进党立委也好,作为公职人员他们是为全体公民服务,而不是为白人执法,不是为民进党与国民党斗法。身份错位,等于让民族、政党的利益高于了全体公民的利益。
三种身份孰轻孰重的关系可以用更简单的方式说明:我们可以没有自然人身份,不民族(如父亲是外国人,母亲是汉族),不信仰(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甚至可以无职业身份(靠遗产过日子);但只要有公民身份就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有了可以安心生活的根,享有了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三、区分国民身份的意义。
国民的三种身份,是客观存在,并非本人凭空杜撰,只是被人们忽略而已。明确这种关系有以下意义:
1、能够确保立法时,不受民族、信仰的影响,达到公正的目的。如中国的民族自治政策,民族考试加分政策,民族津贴政策,民族多胎子女政策。这些政策意味着让某些民族的自然人身份高于了公民身份,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理;是对另一些民族的不公平。出台这类政策的本意可能是好的,但好意不如好的法律,好意不一定是会结出好果子。
2、能够自觉避免将个人的民族、信仰这类个性带到公共关系,以及职业生涯。这类情况在中国很常见,而且习于为常,对于生活在多民族地区人特别有感。
3、能够避免民族关系被误读。如中国本来是个有着文化传统各异的56个民族的大国。可人们习惯于将中国人一概冠以中华民族、华夏儿女,炎黄子孙,龙的传人这类称谓,这对汉民族而言当然很正常,但对一些很特色的少数民族而言就不是那回事了。如果不因为汉民族是个比例为90%以上的大民族,这些民族肯定会提出不同意见了。
2009-10-12

国民的三重身份
子言zp
发表于 2009-10-12 16:06:45 心灵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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