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苏民一申字第2247号
本院对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申请人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08)苏民一申字第2247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补正一:苏民一申字第2247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1、第2行中“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正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正二:第2页倒数第5行中“派遗”更正为“派遣”;
补正三:第4页的落款时间“二00八年十一月九日”更正为“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08年11月9日);
补正四:……
审 判 长 管 波
代理审判员 仲伟强
代理审判员 司开廷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0 0 九年 四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张丽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阁下,您辛苦了!
hulwxyks
发表于 2009-09-23 09:11:22 娱乐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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