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疑虑
由中央两办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法规文件,似乎是一个不甚妥当的文件。我读后,有以下两点疑虑:
首先,现在提出问责制度不适宜,不明智。
古今中外的国家领导干部,都享有权力,也都负有责任,权力和责任应该是对等的、统一的。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领导干部,都因为享有权力、而必须负有责任。这是举世公理。在中国,现在提出对党政干部的问责制,会不会被误认为,中国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向是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或无人敢于问责的?共和制管理的特点,就是权力互相制约和制衡。难道我国的共和制不存在互相制约和制衡吗?
其次,问责规定本身不严谨,不全面。
《暂行规定》正文前的说明中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这就是说,问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问责的客体是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毋庸讳言,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既可以向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及其下级党委和下级政府领导干部问责,又必须接受其上级党委和其上级政府的被问责。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按党委系统和政府系统分别问责,但是政府肯定是不会问责党委的。这就是说,《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只是党委系统和政府系统的自我制约,而且是自上而下的自我制约,不是建立国家管理权力的互相制约和制衡。
除此之外,人大系统,政协系统,公检法系统,各金融系统,公私合作信息系统,以及隶属于各级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党委和行政领导干部等等,是否实行问责制,如何实行问责制?很显然,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不包括这些系统的党委,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更不包括这些系统的行政领导干部。要知道,对这些系统党委和行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同样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进程。撇开这些系统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单单对各级党委系统和各级政府系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这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意向,是不是不太吻合,是不是问责规定不够全面?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疑虑
丁丁卯卯123
发表于 2009-08-26 03:59:32 中华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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